上海一中院:医疗美容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遭遇违规医美,三倍赔偿
女子在一家美容护肤中心消费170余万元进行美容护肤渐感身体不适后竟发现该中心存在违规医美行为女子诉至法院遭遇无资质医美能否要求三倍赔偿?3月2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女子在一家美容护肤中心
消费170余万元进行美容护肤
渐感身体不适
后竟发现该中心存在违规医美行为
女子诉至法院
遭遇无资质医美
能否要求三倍赔偿?
3月2日下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这起案件并当庭宣判
法院怎么判?
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回顾
2015年起
小琴在靓靓美容定制了
多个美容护肤项目
除了一些常规按摩美容外
还有灌肠排毒、色素管理(射频)项目
服务中,小琴逐渐感到身体不适
向区卫健委举报后
发现该中心存在无资质违规医疗行为
小琴遂提起诉讼,
要求判决退还
已支付的服务、产品费用148余万元
并进行三倍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
美容护肤中心向小琴 退还66余万元
并三倍赔偿其200余万元
同时判决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对美容护肤中心的给付义务 承担连带责任
靓靓美容及投资人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
医疗美容是 消费者 为了
提升生活品质、改善自身容貌
所进行的 生活消费
应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庭审现场
作为专门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
靓靓美容理应知晓其应具备相关资质
才可以开展灌肠、射频医疗手段
并由具有相关卫生技术的人员进行操作
现靓靓美容在 缺乏资质的情况 下
向小琴提供上述服务
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应认定具有欺诈的故意
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金规定
上海一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心语
医美之风盛行,已形成一个覆盖新媒体的新型产业链,却也引发了诸多纠纷。为规范新兴行业的健康发展,应将医疗美容服务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设立经营者构成“欺诈”的标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医疗美容纠纷应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
医美服务行业属于新兴行业,但近年来纠纷频发,医疗美容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或缺乏相应医疗资质成为矛盾主因。由于医疗美容的专业性, 诊疗机构与消费者之间天然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对于普通消费者,其接受医美服务的直观目的在于 提升“颜值”,属于追求更高层次的生活消费,往往缺乏渠道或意识去甄别美容机构的资质 ,在现阶段有必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适用于医疗美容纠纷, 给予消费者特别保护。
二、无资质提供服务或对消费者作虚假承诺是认定医美机构构成欺诈的重要依据。
作为专业美容机构的经营者,其为消费者提供的医美服务往往涉及到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理应知晓提供相关服务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若美容机构及其具体操作人员 不具备相应资质 就向消费者 提供相关医美服务 ,或虽有资质 却依然 对消费者虚假承诺 ,都应视作 其主观上具有 欺诈 消费者的故意, 可适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 惩罚性赔偿制度 苛责其民事责任。
三、作为消费者也应提高风险意识,理性消费。
近年来有相当部分诉至法院的医美纠纷,往往是消费者不满医美效果,未达到其心理预期从而引发争议。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本无可厚非,但消费者也应意识到医疗美容的效果除了与医师水平、医疗服务质量等因素有关外,还与消费者自身体质和术后护理等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在选择美容机构时,应要求美容机构出示相关医疗资质证明,合理确定诊疗方案,适度消费,保护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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