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法院判决赔偿254090元
冯某诉某妇科医院、西安某医院、陈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医疗美容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30日,冯某在某妇科医院
冯某诉某妇科医院、西安某医院、陈某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医疗美容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30日,冯某在某妇科医院做“腹壁成形术”,并缴纳4万元医疗费,该医院邀请西安某医院医疗美容科的医师陈某为冯某主刀施行该整形手术。术后冯某出现腹部术区皮肤坏死,在该院住院治疗后,病情持续恶化。协商过程中,该医院出具手术失败情况说明,并承诺冯某的治疗费和其他费用由其承担。冯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妇科医院返还收取的医疗费40000元,并依法赔偿损失;判令某妇科医院、陈某、西安某医院赔偿其因手术失败产生的其他医疗费用13214.99元;判令三被告赔偿护理费20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7794.70元,住宿费3622元,复印费333.70元,误工费44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残疾赔偿金66638元,后期治疗手术费80000元,后期瘢痕修复费87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冯某到某妇科医院做腹壁成形术,但在手术后冯某的腹部瘢痕未消除反而造成其身体损害,妇科医院认可该次整形手术失败,并承诺治疗费和其他费用由其承担。妇科医院对外以“现代整形国际专家团”名义进行宣传,违反卫生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规定,擅自开展四级项目腹壁成形术,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陈某作为西安某医院的执业医生,私自与不具备手术资质的医院合作,为冯某开展手术并因手术失败而造成冯某损害结果的发生,双方应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某并未得到西安某医院的许可,且不在陈某工作日期间,西安某医院不应为此承担责任。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妇科医院、陈某连带赔偿冯某各项损失共计254090.69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陕西省受理的医美纠纷案件数占同期医疗纠纷案件数比例逐年上升,个别医疗美容机构以盈利为目的,鼓动消费者做医疗美容手术,部分机构存在虚假广告、价格混乱、缺乏安全保证等问题。本案腹壁成形术是卫生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中的四级项目,属于操作过程复杂,难度高、风险大的美容外科项目。本案医疗机构在不具备条件的前提下进行手术,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在此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选择医疗美容机构,一定要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正规医疗机构,避免自身健康受损。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离不开安全放心的日常生活消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责无旁贷的光荣使命。
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陕西各级法院将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再接再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面落实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息息相关的法律规范,依法惩处危害消费者安全的犯罪行为,加强对新经济新业态领域发生的新类型消费纠纷的研究,依法审理好涉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推动完善涉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放心消费创建工作保驾护航,为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陕西省整形美容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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